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终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三农场学府区2委01幢01号。
法定代表人:车国强,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吉祥,该农场计划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以下简称八五三农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81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7)黑81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