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805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805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佳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