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805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本案执行标的物地块已被另案查封,涉案地块使用权待定为理由,请求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物所属土地使用权已经因另案查封,需等待该案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后,征求新的使用权人意见,从而确定本案是否需要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黑080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佳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秋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