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名副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8民初125号 原告:北京名副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提辖庄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1325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264337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名副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副实公司)与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瑞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名副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路桥瑞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名副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汽车修理费861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我们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变更了名称,从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名副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都没有变,我们申请现在将原告主体改为变更后的主体名称。事实理由:2022年9月18日零晨4时1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京沈线穆家峪镇***对面,我公司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由***行驶过程中,车辆右前侧与道路遗留石头接触,发生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修车费8615元。因事发路段是由被告进行路面维护,被告未及时清扫路面散落石头致使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路桥瑞通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根据北京市普通路公司清扫要求,上边是有时限的,遗撒物24小时之内清扫就可以,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半,非建城区,可以证明我们这段扫过了,若有遗撒物如果我们看到了也会及时清理,有轨迹,有照片,也尽到了我们的义务,遗撒物不是我们造成的,我们是有义务清扫,但是我们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遗撒物的车主也应当承担责任。原告驾驶员未尽到安全行驶注意义务,我公司认为北京名副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18日零晨4时1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京沈线穆家峪镇***对面,原告公司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由***行驶过程中,车辆右前侧与道路遗留石头接触,发生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修车费8615元。事发路段是由被告进行路面维护。事故经交通队处理,出具了事故证明。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工商登记变更通知书、修车结算单、修车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路管理者在路面散落碎石后,未能及时发现,进而清理遗撒物、警示他人注意路段障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路桥瑞通公司作为事发公共道路维护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原告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名副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修车费六千零三十元五角。 二、驳回北京名副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十元(北京名副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冯 永 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天** 书 记 员 李 禹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