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1572号
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三处,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5。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三处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三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三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