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02民初6168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佰亮,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蕊,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曾国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