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南盛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01民初741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宕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玛,雪之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盛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陶智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鸿居然之家1683号之6号楼14层1409室。
法定代表人:邱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林,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告:赵静,女,现住甘肃省宕昌县。
原告***与被告甘南盛隆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石林、赵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华尔贡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自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