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酒泉恒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852号 原告: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海鸥居然之家1683号之6号楼14层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7B85496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恒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6YCT09。 法定代表人:**官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生于1990年11月16日,住甘肃省定西市,身份证号×××。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恒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韩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