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8民初3390号
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中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09号(**名门C座3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