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永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和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分公司;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民初917号
原告:兰州永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世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谢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
负责人:赵寿善,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耍和醢瘢本┐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龙耍褐芤本┐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苏得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永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分公司、第三人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兰州永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永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永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45元,减半收取33272.50元,由原告兰州永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3272.50元退回原告兰州永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赵晓金
审 判 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