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丘市东兴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任丘市东兴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东兴电信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6元,减半收取6658元,由原告任丘市东兴电信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炳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