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4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得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4年8月7日,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负责人:祁永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1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本案应该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19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十四条5项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白银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白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甘肃智联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