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县向家坝建筑公司

***、水富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630民再5号 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水富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临江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水富县***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630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云0630民监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在(2017)云0630民初60号一案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违反自愿调解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该调解协议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该调解协议应当予以确认。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本案中,既无当事人提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无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更无案外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再审诉讼。因此,本案再审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周 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