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县向家坝建筑公司

水富县向家坝建筑公司与大关县悦乐镇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云0624民初86号
原告:水富县向家坝建筑公司。
住所地: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临江中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21720073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大关县***中心校。
住所地:大关县***街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125734296162J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申奎,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水富县向家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向家坝公司”)与被告大关县***中心校(以下简称“***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家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心校校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申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家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6640.9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将其建设的大关县***中心校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后,双方于2014年8月25日、12月23日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06640.92元。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因此,原告为及时实现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心校辩称,1.被告不仅将中心校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还将悦乐二中周转房附属工程也全部发包给原告,该附属工程没有完工。2.原告没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也没有收到工程结算款的付款申请单。3.双方的工程结算款没有经过审计部门审计。4.原告修建附属工程的项目经理***下落不明,现还外欠材料款60多万元。5.原告诉称结算、决算的性质不同,结算是工程完工后审核部门对工程款审核后的结算。而工程决算是验收后的经济审核部分,因此,本案只进行了决算,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针对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云0624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的大关县***中心校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的发包人是被告,承包人是原告。2.大关县***中心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决算书、结算单、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解协议,证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06640.92元。3.***中心校镇完小排危工程协议书、***中心校排除镇完小安全隐患工程决算单、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已经进行决算、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
被告针对其答辩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两份,证明被告发包给原告的附属工程,包括操场硬化、花台、化粪池、水电及前期工程、围墙、排水沟和校门工程。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原告确实承建悦乐中心幼儿园及悦乐二中周转房附属工程,但判决书不能证明该内容。对第2组证据大关县***中心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决算书、结算单均无异议;对和解协议三性无异议,但原告对悦乐二中周转房附属工程至今未完工。对第3组证据中协议书三性无异议、***中心校排除镇完小安全隐患工程决算单上的工程款被告已全部支付,汇款凭证和决算单能相互印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被告发包给原告的系***第二中学周转房的附属工程,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工程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第2组证据中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字盖章的《大关县***中心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决算书》及《大关县***中心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结算单》,对操场、化粪池、水电等工程进行结算和决算,工程总造价为225848.50元;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字盖章的《大关县***中心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决算书》及《大关县***中心幼儿园附属工程结算书》,对围墙、排水沟、校门等工程进行结算和决算,工程总造价为280792.42元。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解协议,系原告与威信县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包的***第二中学周转房的附属工程(梯步)的和解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未履行,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第3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系被告发包给原告的附属工程,包括操场硬化、花台、化粪池、水电及前期工程、围墙、排水沟和校门工程,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有证明力,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2日,被告***中心校将大关县***中心校幼儿园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向家坝公司,包括操场硬化、花台、化粪池、水电及前期工程,合同价款以实际验收方量,依据合同分项单价进行结算。2014年10月2日,双方又签订了大关县***中心校幼儿园附属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围墙、排水沟和校门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依然是以实际验收方量,依据合同分项单价进行结算。2014年8月25日,双方签订《大关县***中心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决算书》及《大关县***中心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结算单》,对操场、化粪池、水电等工程进行结算和决算,工程总造价为225848.50元;2014年12月30日,又签订《大关县***中心幼儿园操场等附属工程决算书》及《大关县***中心幼儿园附属工程结算书》,对围墙、排水沟、校门等工程进行结算和决算,工程总造价为280792.42元。合计工程总造价为506640.92元。
另查明,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主张是否支持的问题。原告向家坝公司和被告***中心校签订大关县***中心校幼儿园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决算,工程总造价为506640.92元。原告向家坝公司承建的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中心校未给付工程款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关县***中心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水富县向家坝建筑公司工程款506640.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6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被告大关县***中心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盼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