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海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小宝。

被告:温州海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海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