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482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北店子村(北外环与205国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陈飞跃,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宏联艺术装饰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增,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地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宏联艺术装饰中心(以下简称宏联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宏联中心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4825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德地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帐户为16×××28的存款(应冻结180万元,已冻结0元)。德地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2017)鲁1302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公司与宏联中心达成调解协议后,其公司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对其主张提供了宏联中心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的同意解除查封书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出具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予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6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德地公司同意于2017年7月20日前将余款1143797元(含正规发票)支付完毕。德地公司提供的日期为2017年7月1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能够证明山东远洋城置业有限公司已代德地公司按协议履行付款1143797元义务。现宏联中心同意解除对德地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且德地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因此德地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冻结,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德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帐户为16×××28存款1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法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