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4931号之一
原告:伊淑会,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宏联艺术装饰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30号。
被告:***,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临沂青河实验学校附属幼儿园,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与***交汇处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兴,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淑会与被告临沂宏联艺术装饰中心、***、临沂青河实验学校附属幼儿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淑会于2023年8月3日以其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淑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745元,由原告伊淑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