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景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景洪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景洪农场沧江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号。
负责人刘华兵。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景洪农场沧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沧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民再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264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沧江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本院强制划拨175200元,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372号的案件终结执行。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