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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翔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抗60号
申诉人安徽翔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安徽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终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院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7)3400000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沈建红 审判员  吴长富 审判员  张永会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