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23执1535号
申请人:*家升,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45岁,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沈龙,机构代码:913415236868766471
被执行人: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1523750993478U
被执行人:舒城县桃溪镇人民政府,住舒城县桃溪镇,法定代表人:黄军,机构代码:00323812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家升与被执行人安徽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桃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523执1535号案件执行。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胡勤胜
审判员倪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