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6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现在平凉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金江名都北门写字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73D61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