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156号
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该加油站总经理。
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与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于2023年2月13日以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退付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1047元,由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负担1047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 雷
书 记 员 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