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5民初148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用名**),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第三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原告***与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计36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