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5民初148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用名**),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第三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原告***与被告庆阳市西峰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计36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