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5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还国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天津市河**下河圈路增**复兴门菜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和旭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5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272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72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2020年6月29日、2020年8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理财产品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大额存款;
3.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20号经营;
6.2020年7月29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75972元,尚有275972元未能执行到位;
8.2020年8月7日通过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的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杰
审判员宣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