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恢6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还国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都商初字第0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内容:被告**偿付原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挂靠追偿款347825元,并承担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617元,由被告**负担6450元,原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无大额存款。以上财产查控、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调查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单、谈话笔录、证明、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