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3民初460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还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业宏。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喜春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喜春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祁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