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22民初257号
原告洛阳市继鹏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鹏公司)与被告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因原、被告之间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自被告方提交的《钢材购销合同》的内容:“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被告方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生效及文本。”看,应当认定当事方已经书面协议选择了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以被告方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此现继鹏公司以天丰公司尚欠其货款及相应违约金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应由天丰公司所在地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景博
法官助理何园园
书记员许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