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聊城市中鼎信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02执3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中鼎信经贸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兴华西路93号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卫育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山东省聊城市中鼎信经贸有限公司、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中鼎信经贸有限公司在茌平县公安局所有的到期债权17.9万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债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中鼎信经贸有限公司在茌平县公安局所有的到期债权17.9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