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聊城市中鼎信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02执3903号之三
申请人***,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
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中鼎信经贸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兴华西路93号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卫育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山东省聊城市中鼎信经贸有限公司、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中鼎信经贸有限公司在茌平正泰国际宾馆有限公司有电梯款386640元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中鼎信经贸有限公司在茌平正泰国际宾馆有限公司电梯款386640元,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