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733号
申请人:***,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申请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和西继讯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在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的共有债权70万元进行冻结。担保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和西继讯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在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共有的债权70万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法铎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