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执保49号
申请人:***,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733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和西继讯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在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的共有的债权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于法铎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