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02执1243号
申请人***,男,1947年12月24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兴华西路93号明康房产3楼。
***申请执行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在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有债权7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聊城西继电梯有限公司在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70万元至本院;
(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