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699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西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西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39334Q。
法定代表人:**热,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西锦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璐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