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西锦石材有限公司

南安市格钻石材护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西锦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3民初7492号
原告:南安市格钻石材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巷内聚得鑫钢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8743764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西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39334Q。
原告南安市格钻石材护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西锦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安市格钻石材护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安市格钻石材护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常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姚聪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