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23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西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机构代码1563393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西锦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31583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目前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林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