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

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与青岛新港汇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3493号
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丁旭勇,总经理。
被告:青岛新港汇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
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港汇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修智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柳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