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

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3070号
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丁旭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忠,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