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

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解淑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5746号
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祥,青岛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解淑芹,女,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住所: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华宇木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解本正,董事长。
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解淑芹、青岛华宇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德锡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