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

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2959号
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鸿雁河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旭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忠,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