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

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2049号
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鸿雁河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70267203G。
法定代表人:丁旭勇,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本院认为,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本案需等待另案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全部退还原告青岛通力电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