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92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系董事长。
地址,阜蒙县团结街290号。
被申请执行人,国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科技示范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场长。
地址,阜蒙县阜新镇本街。
关于阜新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科技示范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020年6月23日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员 张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