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阜蒙县团结街290号。
被执行人,国有阜蒙县林业科技示范林场。
地址阜蒙县阜新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吴立华,系该场职工。
申请执行人阜新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有阜蒙县林业科技示范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国有阜蒙县林业科技示范林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新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国有阜蒙县林业科技示范林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经向银行、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保险、等部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国有阜蒙县林业科技示范林场在阜新××村镇银行阜新镇支行的存款账户66×××06、66×××80。2.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国有阜蒙县林业科技示范林场位于他本林业科技示范林场网点(约700平)。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国有阜蒙县林业科技示范林场名车辆:长城牌辽J×××××;金杯牌辽J×××××、辽J×××××;江淮牌辽J×××××、辽J×××××;帕萨特牌辽J×××××;解放牌辽J×××××;东风牌辽J×××××。4.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岩
审判员 孟晓东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薛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