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财保29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申请人: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中泰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喜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