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正阳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涧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中泰商务大厦1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鹏。
被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江苏正阳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东台六灶富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正阳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丁继军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