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7执异12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沙厂南路中泰商务大厦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47416047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请求依法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理由:***与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现依法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诉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38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及劳务款435695.6元并给付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435695.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18元,由被告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2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381执1904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经本院调解,双方于2020年12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于2020年12月18日终结执行,但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381执恢835号,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另查明,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财产混同,但该条非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当事人的法定情形,且洛阳友诚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