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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辽0921执保261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保全的辽宁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保全,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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