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某。
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河西村。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人民政府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210921001177131N。
法定代表人,李玉刚。
住所地,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205省道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辽092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辽宁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21执1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关智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董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