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
法定代表人,郭晓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阜蒙县建阜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项福禄,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嘉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盛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据阜蒙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4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2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博
审判员 孟晓东
审判员 付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秦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