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911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699428675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感**下夹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QCE2A9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