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

徐正魁诉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正魁诉被告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年10月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美申环境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400元。

 审  判  长郑军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章立萍
 二○○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